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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評級機構、市場主體三者之間的關系
在信用等級評價工作中,監管部門、評級機構、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就像體育局長、裁判員、運動員的關系一樣,局長權利再大即不能搶了裁判的活也不能上場去踢球,他的職責是負責規則的制定和工作監管(提供服務保障和查處吹“黑哨”等違規行為),運動員和裁判員既不能出現角色錯位,也不能亦是裁判員亦是運動員,這三者間的關系職責明確,定位清晰。同樣的道理,政府是信用評級工作規則的制定者和監管者(比如:統一收費標準、統一服務流程,查處亂收費、亂評級等違規行為),不能作為評級主體介入具體業務,否則,就是越位或亂作為;評級機構是經政府批準授權并在其監管下按規則獨立開展評審業務的第三方專業單位;企業是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參加信用評級的市場主體。 在省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中(甘政發[2016]83號)明確要求,對誠信市場主體,尤其是AAA級信用企業,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如;政府采購、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優惠政策、扶持資金等)給予信用加分,提供“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激勵政策,簡化程序,優先辦理。同時,在銀行貸款、招標投標、投資合作、產品銷售、企業形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評級需要注意兩點,第一、評價單位是不是合法機構,是否具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評級資質和公信力,是否在人民銀行和發改委備案;第二、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場是否承認該機構給予企業的評級結果(比如:公共資源交易局、發改、工信、財政、銀行等),第三、評級結果是否能在官方網站(比如:信用中國、中國商務信用平臺、中國招投標網、全國行業信用公共服務平臺等)查詢包括:證書編號、信用代碼、頒發日期、有效期至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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